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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兴业证券半年报披露,8月1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洺豪等返还本金 6.3 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虽然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除质押股份外,张洺豪已提供非证券类资产清单,包括非上市股权投资及房产等,对该等资产的处置权利及处置后预计可收回金额判断尚待司法程序开展后确定。
(2)2015.05-2017.05:该期间,尽管基差变化反复,但期货仍完全处于贴水状态,五年期期货最大贴水幅度达到了2.2元;而十年期期货最大贴水幅度更是超过了3元。(3)2017.05-2018.06:尽管基差在这一期间的平均值依然为正值,但期货却是频频出现升水的情况,五年期期货最大升水幅度达到了0.5元;而十年期期货最大升水幅度也达到了0.3元。
责任编辑:张缘成随着上市公司2019年三季报披露日渐尾声,各大投资机构的布局图谱逐渐浮出水面。作为“国家队”的代表,社保基金的投资动向一直备受外界关注。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显示,截至10月27日,在已经披露三季报的1462家上市公司中,社保基金已经现身230家公司,并体现出加仓和长期持有两大特点。
今年,金烨在亚锦赛上有突出的表现,也入选了今年最后一期国家队的集训名单,很看好她的潜力耶。新赛季,新生代来了!这些“95后”的小女孩儿们,场上要接班,场下要“夺权”!从下期开始,我这个北汽女排队报记者的头衔就要交给小金烨了!大家一起期待一下“95后”的视角,相信会带来不同寻常的感受和出人意料的惊喜呦!
“天涯无净土,检察人员也不具有天然免疫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要落实、落实、再落实。”王光辉写道,我们要放在心里、扛在肩上、抓在手中,用好“四种形态”,持续整治“四风”,完善司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推动管党治党持续走向“严紧硬”,以铁的纪律打造铁的队伍。
三、关于挪用资金的事实(一)涉及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2003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的股权,决定在江苏省扬州市申请设立以顾善鸿、顾雏军父子为股东的扬州格林柯尔,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货币出资8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同年6月18日,为筹集8亿元货币注册资本,时任科龙电器董事长的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在未经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董事会同意,且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指示有关人员从科龙电器调动资金2.5亿元划入江西科龙的银行账户,指使时任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的原审被告人张宏从江西科龙筹集资金4000万元,由张宏具体负责,将该2.9亿元资金在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和天津格林柯尔三家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间连续划转,并于当日转入天津格林柯尔在中国银行扬州分行开设的25897608093001账户(简称608账户)。同年6月18日至20日,顾雏军又指使张宏以江西格林柯尔的名义贷款约4亿元,连同从格林柯尔系其他公司调拨的1亿余元,采用相同的操作手法转入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同年6月20日,608账户内共有资金8.03亿元,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等人将其中8亿元分两笔各4亿元划转至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经验资后,扬州格林柯尔成立,其中顾雏军货币出资7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占90%股权;顾善鸿货币出资1亿元,占10%股权。同年6月23日、24日,顾雏军指示张宏等人将挪用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归还。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理由如下:1。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符合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形在案的用款申请单、借款合同等书证,证人施准、刘从梦等人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张宏等人的供述证实,科龙电器的2.5亿元系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从科龙电器申请用款,通过广东科龙冰箱账户转至江西科龙后再转出使用,还款时,江西科龙也是将该2.5亿元直接归还科龙电器;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则是由张宏以江西科龙的名义向银行所贷款项。顾雏军作为科龙电器董事长,指使下属违规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的巨额资金;张宏作为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接受顾雏军指使,违规将涉案2.9亿元从江西科龙转至格林柯尔系公司,二人均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并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2。涉案2.9亿元被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的个人出资,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在案的银行进账单、收款凭证、验资报告等书证证实,涉案2.9亿元从广东科龙冰箱和江西科龙转出后,在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专门开设的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天津格林柯尔的临时银行账户间连续划转,资金流向清晰,且未混入其他往来资金,最终被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账户,作为顾雏军的个人出资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涉案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是顾雏军个人,符合刑法关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规定。3。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挪用2.9亿元用于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在案的公司设立核定情况表等书证,证人林科、周健等人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等人的供述证实,2003年,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的股权,决定设立扬州格林柯尔,并挪用涉案2.9亿元作为顾雏军的个人出资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顾雏军指使张宏挪用2.9亿元资金归个人用于公司注册,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准备,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符合刑法关于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规定,且挪用数额巨大。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及其辩护人关于本起挪用资金事实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